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为确保工程项目档案完整、齐全,并及时向义乌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在前期、施工及竣工三个阶段中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管的文件材料均属移交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整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档案的管理。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必须移交声像资料,包含照片、录音、录像带等,相关要求详见义建局〔2006〕218号文件。
二、建筑节能工程资料应按浙江省建设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目录进行编制、整理、装订并单独组卷。燃气工程档案主要内容详见义建局〔2007〕205号文件中的“燃气工程档案主要内容目录”。
三、建设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设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达到满足档案管理的各项硬软件的条件要求。工程档案应是工程全过程的真实反映,包括地下管线、声像等资料。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备案(365建设局档案窗口),并详细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备案登记表》,经档案窗口核实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备案登记申请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详见义建局〔2003〕316号文件。
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由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移交内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移交的档案应当是原件,且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制作的材料应当利于长期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文件档案符合档案标准要求;案卷质量应符合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八、对于不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义乌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义乌市建设局委托,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九、城建档案馆应对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档案管理和培训人员加强管理,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在义乌市城建档案馆网站(www.ywcjda.com)上查询、下载。
义乌市城建档案馆地址:江滨北路281号建设大楼五楼、七楼
联系电话:0579-85580195、85580136、85580198(兼传真)